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菸酒類稅計算重量,應一律以市稱為標準,其計算重量之標準如左:
  一、菸葉菸絲及酒類  凡整捆整包整箱整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者一斤
      計算,不及半斤者免納,散裝門售者應彙總共算。但原裝瓶酒不及
      半斤者仍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原裝
      小包菸絲不及四兩者應按四兩納稅,四兩以上不及半斤者應按半斤
      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
  二、薰菸葉  其包裝重量以每包一百六十市斤(除皮二十市斤淨重一百
      四十斤)為標準,如各地包裝重量有不同者,得從其習慣標準重量
      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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