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為之。
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CNS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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