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菸產製工廠之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管制:
  (一)應建立原材料品質管制表單,內容包括原材料來源、日期、數量
        及品質說明等,並據以執行原材料之驗收作業。
  (二)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不合
        格,並適當區隔管制,以免遭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半成品或成品產生污染,並依原材料之特
        性,貯存於適當倉庫,並按時記錄倉儲之溫濕度;需溫溼度管制
        者,應建立管制基準。
  (四)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使
        用前應加以檢查,必要時加以選別,去除具缺點者及外來雜物等
        。
  (五)原材料之使用,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如
        經長期貯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時,應重行檢
        驗有無可能引致變質之成分,並於確認其品質仍符合使用規格後
        ,方得使用。
  (六)原料有農藥、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等污染之虞時,應確認其安
        全性後,方可使用。
  (七)經拒用之原材料,應予標示「禁用」或「可經適當處理後使用」
        ,並分別貯放。
  (八)添加物應設專區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種類
        、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等。
二、製造作業流程管制:
  (一)製造流程規劃應符合衛生原則,避免遭受污染。
  (二)製造過程中所使用之設備、器具及容器,其操作、使用與維護應
        避免遭受污染。
  (三)製造過程中需溫溼度或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與基
        準,並確實記錄。
  (四)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法令之規定。秤量與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制
        度,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五)製程中之半成品,貯存時應防止外來雜物之污染。
  (六)菸品之包裝,應確保於正常貯運與銷售過程中,不致於使菸品產
        生變質或遭受污染。
三、成品品質管制:
  (一)應詳訂成品之品質規格、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
        ,並據以執行成品之品質管制,如有異常,應採取適當之矯正及
        防止再發措施,並作成紀錄。
  (二)每批成品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貨,並需記錄;經確認不合格
        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並確實執行。
  (三)應訂定成品留樣保存計畫,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四、應依據本條各款之規定,制訂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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