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
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
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