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利用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
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應包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定,於第一項明
    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蒐集或處
    理個人資料應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關
    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及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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