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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 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 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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