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
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
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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