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
  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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