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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 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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