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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