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
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
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
,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時,受稽核者之配合義務內
容,以利本部藉由稽核確認受稽核者遵循本法之情形。
二、受稽核者如依法律有正當理由,而不能為第一項之說明、配合措施或
提供資料,例如提供資料將侵害第三人之正當權利,此時受稽核者應
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向本部提出,俾利本部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記載於
稽核結果報告或其他相關紀錄,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本部於收受書面理由後,應進行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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