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法院就其受理之交通事件,得囑託有關機關實施鑑定,並得聘任就車輛
  性能或駕駛經驗具有特別知識者為諮詢人員。
  前項人員就具體事件為書面或言詞有所陳述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鑑
  定之規定。
  第一項諮詢人員得按月酌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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