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行為人 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 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強 化措施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 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款及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