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將行為人
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措施。
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強
化措施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之交易時,得於查證期間內,先予
暫停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款及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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