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一般工程、工業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車輛工程
  、一般化學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計算機、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經建
  行政、工業行政、商業行政、會計、稽核、稅務、金融、一般財政及財
  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及其
  他相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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