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人事業務:
  (一)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策劃事項。
  (三)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任免、調遷、職位分類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銓審、動態、入伍、試用(見習)之擬辦事
        項。
  (五)關於考績、獎懲、控案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退休(資遣)、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出入境之擬辦事
        項。
  (七)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八)關於升等考試之籌辦及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九)關於本局分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
  (十)關於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康樂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二)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
          項。
  (十三)關於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五)關於本室年度預算之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六)關於本局及所屬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七)關於屬員之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綜合規劃事項。
  (二)忠誠調查事項。
  (三)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人員及設施之維護事項。
  (六)其他與人事查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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