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五、關於集會管理事項(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六、關於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七、關於公有財物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技工、司機)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倉庫、職員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六、關於民防業事項。
十七、關於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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