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商標處分三科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掌商標註冊證之核發及補發,商標移轉、延展、授權、變更
      案件之核辦,商標規費之核辦,商標公報之編校刊行、抄錄及閱卷
      申請之處理,商標資料之登記,商標檔案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一般行
      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商標新申請註冊案件之程序及實體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
      政訴訟案答辯之研辦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商標異議、評定、撤銷案件之審查及其有關訴願、行政訴
      訟案答辯之研辦,商標法令之研議、仿冒商標案件之處理及商標專
      用權之保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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