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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