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管課職掌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分配、調度、仲裁及移用補償事項。
二、水資源營運合約訂定及經費核收業務。
三、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
四、亢旱因應及停灌休耕補償事項。
五、水資源聯合運用方案研究及資料管理事項。
六、用水計畫書審查之相關事項。
七、溫泉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
八、違規取水查處事項。
九、堰壩蓄水範圍初審及會勘業務。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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