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質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視情況就下
  列方法擇一行之:
  一、由現有資料檢核,並評估地質安全。
  二、進行現地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方法之認定、項目、內容及作業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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