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
  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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