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
  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
  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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