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登記擅自營業。
  二、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為人媒合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四、於營業場所有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五、於營業場所播放妨害風化之錄音、錄影。
  六、陳列、販賣違禁書刊、物品。
  七、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