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降低開發衝擊並推動流域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應優
先運用低衝擊開發方式,以增加透水、滯洪與綠地面積及不增加下游河川
、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並不得妨礙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且不能阻
礙其上游地區之地表逕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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