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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調訓,經退訓或撤銷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 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 能管員設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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