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 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處政風室所置人員職稱、資位或官等職等及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