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管理及修護事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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