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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分二十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利息由借款人負 擔年息三厘,餘由各事業機構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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