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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 、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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