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或非關交通業務者。
  二、捐助章程中規定以財產之一部或全部,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者。
  四、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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