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
  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
  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元×  噸×(20+12×0.7)=元
        第二小時及其後:
          運價  噸位  里程
            元×  噸×20=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
        第一小時: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
            元×  2 ×(20+12×0.7)×1.4=元
        第二小時及其後:
          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
            元×  2 × 20  ×1.4=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0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
      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分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
      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元×  噸×(160+12×0.7)=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
        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
          元×  2 ×(160+12×0.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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