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之安全,中 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 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 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