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之安全,中
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
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
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客,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正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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