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拆驗包裹,如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應予扣押處理時,由關員在相關「
  發遞單」上批註原因,並開具扣押憑單交郵局轉寄收件人,郵局即將有
  關包裹移送海關處理:
  一、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章應予扣押者。
  二、違反國稅法第四十五條,應予沒入之違禁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