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規則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或穀類貨物者,應 備有裝載資料及適載文件方得裝載。
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裝載大量固體散裝貨物均應具備適載文件,爰 將許可文件修正為適載文件,並刪除本條後段但書規定,以避免與船舶法 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