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
開辦方式繳納:
一、臨櫃現金繳納。
二、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立法理由〕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及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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