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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 開辦方式繳納: 一、臨櫃現金繳納。 二、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立法理由〕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及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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