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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 三、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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