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最高分
  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技
  測驗。
  筆試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
  識、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實技測驗包括離靠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操
  作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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