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
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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