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對船上設備、水陸上裝卸、運輸設備之損害, 以賠償其標的物之損害為限;修理費用以損害地價格為準。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致貨物受損時,其賠償金額,進口貨以起岸價 格及進口關稅為準;出口貨以出廠價格及國內運費為準。但契約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