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對船上設備、水陸上裝卸、運輸設備之損害,
  以賠償其標的物之損害為限;修理費用以損害地價格為準。
  棧埠作業機構因作業過失致貨物受損時,其賠償金額,進口貨以起岸價
  格及進口關稅為準;出口貨以出廠價格及國內運費為準。但契約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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