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海空港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設置自由貿易港區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書件證明齊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舉行公聽會並完成初步
    審核。
二、經初步審核同意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有不合於申請劃設之資
    格、條件或確有管理上之困難者,應不予同意。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確有管理上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該航空站或港口之運輸作業能量已呈飽和而無擴充之計畫。
二、無法提出適當之管理機關組織因應計畫。
三、管理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職掌事項有窒礙難行之因素。
〔立法理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係規範管理機關掌理及受託(委任)辦理
之事項,為使自由港區之申請審查與管理機關於本條例第九條所定職掌事
項間之關聯性更為明確,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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