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就契約記載之土地、設施與投資經營事項繳交租金與管
理費,經營機構得就公民事業機構使用水域計收管理費。
前項租金及管理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租金:
  (一)土地租金:依商港區域土地使用費實施方案計收,未依該方案訂
        定港區土地使用區分之土地,以申報地價按年租金率計算之。
  (二)設施租金:包含碼頭、建物及設備等項目,依其建造成本按年租
        金率計算之。
二、管理費:依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經營業務項目性質,按承租面積、使
    用範圍、營業額、前款租金總額、營運實績、營業規模及保證運量等
    事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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