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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 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 陳委員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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