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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 長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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