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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