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第八條之申請,應記載事項或應備書件有欠缺者,得通知限期補
正。
逾不為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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