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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第七條、第八條之申請,應記載事項或應備書件有欠缺者,得通知限期補 正。 逾不為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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