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
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
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
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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