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
  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
  ,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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