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接受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應與委託人
  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報送醫
  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委託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受託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
  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醫療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收集頻率、收集點及分類標準等執行清除或處理之最低標準。
  三、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因自行停業或宣告破產時,對其尚未清除
      或處理完竣之廢棄物處置計畫。
  四、對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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