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特定用途化粧品經專案核准輸入後,其申請人應依實際數量,就其使用或
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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