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
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申請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除第四
條第二款外,其餘各款所定文件、資料,於前次申請認證或展延後未變動
者,免予檢具。
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能於原認證效期內作出准駁
處分者,原認證之效力延長至准駁處分之日。
〔立法理由〕 認證效期、檢驗機構申請展延之時限及考量因認證展延之申請,亦應辦理
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為避免認證效期無法銜接,造成認證空窗期,影響
檢驗機構接受委託檢驗(例如:投標資格不符、已簽訂之委託契約要求須
通過認證等),又檢驗機構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展延並依認證程序
通過認證,若因中央主管機關未能於原認證效期內作出准駁處分時,原認
證之效力可延長至准駁處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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