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
  以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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